由于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及目前的市场条件,笔者认为对审计工作进行招投标弊大于利。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目前缺少法律规范,使之无法操作。招投标活动是一个规范的科学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应用招标投标办法较成熟的行业主要是建设工程领域。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全国人大及政府相关部门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招标投标活动在工程建设领域有效开展成为可能,也具有操作性,并避免了招标投标办法的负面作用。而目前的审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缺少法律法规的规范。使审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不能依法操作。招标方只注重费用高低,招投标活动变成了单纯的竞争费用水平的恶性竞争,忽视了审计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作用。
2.审计工作投标时审计、评估工作成本难以预测,使之无法操作。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在投标前应有成本能够预测的可能。而审计服务有其特殊性: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两家企业所需要的审计工作量由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好坏会有巨大的差别。任一家企业的审计工作在基本完成前,都很难预测其需要的工作量,在参加投标时确定的报价也只能是主观臆断,很不科学。随着审计工作的进行,应不断的调整审计计划,因此审计成本是动态的。这也是1969年美国佛罗里达州规定对审计工作投标不得在标书中报价的一个原因。
3.审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缺少评标标准的实质性条件,使之无法操作。审计工作招标投标除报价、事务所规模条件外,没有合适的实质性条件,不像工程建设领域有与设计和报价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而投标前审计工作的工作计划只能是粗轮廓的,计划的可行性在评标时不好判断,无法作为投标的实质性条件。
4.审计工作招标投标后,实际履行时缺乏质量监督手段,使投标文件失去了在投标中的意义。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投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可以自身或聘请专业工程监理机构,对投标人执行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而审计工作中委托人无能力对中标人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除审计、评估费的执行),使投标文件失去在投标中的意义,也使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失去意义。
5.审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促使审计、评估工作机构互相压价,恶性竞争。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使招标方获得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招标方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没有任何要求,甚至越劣质越需要,投标方会不顾质量低于正常成本报价。审计工作这种特殊的服务最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审计工作的成果——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用途大多数是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提供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自觉要求进行审计、评估工作的情况很少。另外,审计工作原本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有效监督。但在多数情况下,审计工作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委托。这个委托人只会关心审计工作的费用,不会关心审计工作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工作机构只能以价格来争取客户,而不是以质量和价格来争取客户。招标投标活动为审计工作机构压价恶性竞争创造了条件。价格降低了只能降低成本,成本降低了一定会影响质量。审计工作质量下降了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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